通识教育学院网络管理规定
第一条 为加强通识教育学院网站的管理,保证网站的安全运行,规范网络管理人员的行为,促进学院网站的健康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 本院网络管理工作由教工党支部书记任组长,负责学院网络管理工作,并指定专人负责学院信息网络和信息网站的规划、建设和维护等工作。
第三条 通识教育学院网站作为学院对外宣传的窗口,其内容主要用于通识教育学院发布内部新闻、热点、公告、消息。网络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,及时更新网站内容,保证网站及时、快捷的反映通识教育学院工作情况和动态。网站所有内容的版权(含图片)归通识教育学院网站,未经本站同意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、转发和用于其它用途,违者将依法追究。
第四条 通识教育学院网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,网站内容不得含有下列信息:
一、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;
二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;
三、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;
四、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五、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的;
六、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,教唆犯罪的;
七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八、损害通识教育学院信誉的;
九、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,并采取有效措施,不得使其扩散。
第五条 网络领导小组组长对所有上传的信息负责,上传网络的信息由网络通讯员交由组长审核后签章(签字)方可上传。
第六条 通识教育学院网站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:
一、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,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;有关网络管理的密码为重要机密,应定期或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并保证不被泄露。
二、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,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;
三、发现有害信息时,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,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;
四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有害信息内容的地址、目录。
第七条 本规定由通识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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